在币圈,“割人”已成为对交易所恶意收割用户行为的戏谑化表述,但其背后往往涉及多重法律风险,当交易所通过操纵市场、挪用用户资产、虚假宣传等手段“割人”时,看似零散的个体事件,可能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其法律定性需结合行为模式与主观故意综合判断。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最直接的刑事打击

若交易所通过虚假交易、自买自卖、连续交易等手段操纵其平台上加密货币的价格,制造交易假象,诱使投资者跟风后反向操作获利,可能触犯《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某交易所利用机器人程序对敲交易,拉高某币种价格后突然砸盘,导致散户巨亏,若违法所得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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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获利100万元以上),便构成此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典型犯罪

当交易所以“高息理财”“保本收益”为幌子虚构投资项目,或设立“资金盘”后卷款跑路,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标准,即可构成诈骗罪,2022年某交易所“跑路”案中,实控人挪用用户12亿元资金,最终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众型犯罪的常见罪名

部分交易所通过“上币费”“交易手续费”等名义向用户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付息,且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可能构成《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核心特征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若涉案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投资者人数超过150人,即可追刑责,某交易所曾以“锁仓挖矿”为名吸引20万用户充值,涉案金额50亿元,主犯最终被以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挪用资金罪:针对内部人员

若交易所实控人或高管擅自挪用用户资产进行高风险投资或个人挥霍,损害用户利益,可能触犯《刑法》第16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针对上市公司主体)或第272条挪用资金罪(针对非上市公司),某交易所高管将用户保证金用于炒币亏损,数额巨大不还,即构成挪用资金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币圈交易所“割人”绝非“市场风险”可以搪塞,其背后可能隐藏着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完整链条,随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政策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司法机关对交易所“割韭菜”行为的打击将更加精准,投资者需警惕“高收益”陷阱,监管部门则需强化穿透式监管,让“割人”者付出法律代价,才能维护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