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抹茶”遇上“动漫”,看似清新活力的组合,却在商标注册的赛道上频频碰壁,许多创业者或爱好者兴致勃勃地提交“抹茶动漫”商标申请,却收到“驳回通知”,这背后并非偶然,而是商标法、行业特性与市场逻辑共同作用的结果。

“抹茶”是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

商标注册的核心要求是“显著性”,即能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而“抹茶”作为茶叶品种,已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归入第30类“茶、抹茶粉”等商品,属于通用名称,若直接将“抹茶”用于动漫相关服务(如第41类“在线动漫 streaming、动画制作”),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动漫与“抹茶”口味、原料相关,而非特定品牌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难以注册,除非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如“茅台”酒与“茅台镇”的区分),这对新品牌而言门槛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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